民政部等四部门对社团有关精神传达提纲
发布日期:2015-04-08来源:
2014年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人民银行先后制定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7号)和《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文件。对规范社会组织的相关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明确的要求,更为我们研究会加强管理提供了依据和遵循。下面,根据会议安排和研究会领导的要求,我从两个方面向各位领导做一简要汇报:
一、文件的主要精神
归纳起来,上述通知和意见与我们研究会有关的主要精神体现在以下几点: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明确,依法设立的非营利组织,可以依据本通知申请免交企业所得税(税率25%)资格,经财政、税务部门认定后,方可免交企业所得税,但社会团体的收入,除会费外仍需缴纳营业税。社会团体申请免税的先决条件必须是依法组织活动和经登记管理机关年检结论为“合格”。
2、《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明确,社会团体通过的会费标准,不再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社会团体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社会团体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社会团体应当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除会费以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社会团体应当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7号)要求,加强社会组织财务管理
3、社会组织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严格财务管理。社会组织财务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单位法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不得账外建账,不得设立“小金库”。
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以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必须纳入社会组织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
社会组织不得将自身经费收支与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经费收支混管,不得将收入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项补贴。社会组织对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违规使用。
社会组织各项收入除用于组织管理成本和其他合理支出外,应当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业,盈余不得分配。
社会组织财务人员应持证上岗,会计不得兼任出纳,社会组织负责人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会计、出纳。社会组织应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规范社会组织商业行为。社会组织开展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得转包或者委托与社会组织负责人、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实施。
《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规定
4、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属于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在社会团体授权范围内可以依据社会团体会费标准代表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其收取的会费属于该社会团体所有,应当缴入社会团体对应账户统一核算。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经社会团体授权可以代表社会团体接受捐赠收入,捐赠收入应当缴入社会团体对应账户统一核算。分支(代表)机构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不得截留捐赠收入。
社会团体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范围和审计报告审计范围应当包含所有分支(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规范分支(代表)机构的财务管理。
二、研究会对有关管理工作的要求
国家有关部门的文件下发后,研究会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了学习研究,并对今后的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1、凡是各专业委员会取得的项目支持经费,应尽量在出资方办理开支和报销手续,不在研究会财务反映该经济业务。
2、如出资方坚持将项目支持经费汇入研究会财务,在研究会办理开支和报销手续的,在确定项目经费预算时,要按照5%的税率考虑营业税税金并纳入预算总额。
3、今后研究会的收入除会费外,必须照章纳税,开据涉税发票,请各专业委员会在商谈战略合作伙伴经费、研究项目经费、专项活动经费等经费项目时均要考虑纳税因素,防止经费不足,影响项目开展和活动有效举行。
4、各专业委员会属于研究会的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全部收支应当纳入研究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以专业委员会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论坛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必须纳入研究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
5、专业委员会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收取会费,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专业委员会经研究会批准,接受捐赠收入,应当缴入研究会账户统一核算,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不得截留捐赠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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