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10-26来源:中国药品监督管理研究会
第一条 为规范会费收缴工作,加强会费支出管理,提高会费使用效益,有效保障药品监管研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药品监督管理研究会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费是指加入中国药品监督管理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的单位会员,为支持研究会开展药品监管研究活动、获得相关服务应缴纳的经费。
第三条 会费管理工作,坚持公开透明,统一标准;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实行预算管理,严控开支范围的原则。
第四条 研究会单位会员,从批准加入本会起,应当按如下标准缴纳会费:
1.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每年200,000元;
2.理事单位会员每年100,000元;
3.普通单位会员每年50,000元。
第五条 会费按如下办法收缴:
1.每年3月31日前缴纳本年度会费;
2.会费应当全年一次性缴纳,可以提前预缴;
3.会费缴纳一律按指定的银行账户,通过银行汇款办理,研究会开具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4.会费应当缴纳人民币,不得以股票、有价证券、实物、无形资产等缴纳。各种捐赠不抵减会费;
5.会员应主动及时按年度和标准缴纳会费。一年未按规定时限缴纳会费,本会督促其及时补缴。两年以上无故不缴纳会费,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六条 研究会会费重点用于下列支出:
1.保障研究会业务工作开展;
2.为会员服务、开展相关课题研究、组织学术活动等开支;
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经费开支。
第七条 建立会费管理制度,加强会费使用管理。
1.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管理会费,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建立健全会计账目和财务制度;
2.会费收入、使用情况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3.会费标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时,需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请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4.本会以外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研究会的名义,收取研究会会费。
第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研究会理事会,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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