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品监督管理研究会会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6-08-04来源:中国药品监督管理研究会
(2026年7月30日经中国药品监督管理研究会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会费收缴工作,加强会费支出管理,提高会费使用效益,有效保障药品监管研究工作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药品监督管理研究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费,是指加入中国药品监督管理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的单位会员,为支持研究会开展药品监管研究活动、获得相关服务应缴纳的经费。
第三条会费管理工作坚持公开透明、统一标准,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实行预算管理、严控开支范围的原则。
第四条研究会单位会员,从批准加入本会起,应当按如下标准缴纳会费:
(一)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每年200,000元;
(二)理事单位会员每年100,000元;
(三)单位会员每年50,000元。
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及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性单位可减免会费。
第五条会费按下列办法收缴:
(一)每年3月31日前缴纳本年度会费;
(二)会费应当全年一次性缴纳,可以提前预缴;
(三)会费缴纳一律按指定账户,通过银行汇款办理,研究会开具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四)会费应当缴纳人民币,不得以股票、有价证券、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缴纳;各种捐赠不得冲抵会费;
(五)会员应当按年度和标准主动及时缴纳会费。一年未按规定时限缴纳会费的,本会督促其及时补缴;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的,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六条研究会会费重点用于下列支出:
(一)保障研究会业务工作开展;
(二)提供会员服务、开展相关课题研究、组织学术活动等;
(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经费开支。
第七条建立会费管理制度,加强会费使用管理:
(一)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管理会费,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建立健全会计账目和财务制度;
(二)会费收支情况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三)会费标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时,需经理事会研究后,报请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四)本会以外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研究会的名义收取研究会会费。
第八条本办法由研究会理事会负责解释,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