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品监督管理研究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6-08-04来源:中国药品监督管理研究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药品监督管理研究会(简称中国药监研究会)。英文名称为China Society for Drug Regulation,缩写为CSDR。
第二条本会是由药品监督管理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药品监管工作者、科研人员等相关人士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服务监管、服务公众、服务行业、服务会员的宗旨,有效组织、协调社会相关资源,团结从事和关心药品监管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开展药品监管相关理论和实际问题研究,促进我国药品监管科学和药品监管事业的创新发展,为不断提升我国药品监管水平、公众用药安全保障水平、医药产业发展水平,提供理论、政策和技术等支持,努力建设成为国家药品监管领域的高端智库,为公众用药安全和人类健康事业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六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八条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本会网址:http://www.cncsdr.org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药品监管理论、政策和实践的学术研究,承担相关科研项目,推进药品监管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机制创新、方式创新、技术创新和文化创新;为满足监管和创新发展需要,组织会员及行业相关方,制定、发布和推广相关团体标准和行业管理规范,以满足市场对高标准、高质量的需求,填补标准和规则空白,加速创新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二)协助或接受委托开展药品监管相关领域的战略、政策、法律法规、规划等的调研论证、研讨交流等活动,发挥政府决策的参谋咨询作用;
(三)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学术年会、报告会、研讨会、交流会、座谈会;依照有关规定,以编辑出版刊物等形式,搭建全国药品监管研究交流平台,普及和推广药品监管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促进学术繁荣和资源共享,提高我国药品监管理论和业务水平;
(四)依照有关规定,接受相关单位、会员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承担药品监管相关领域的专题调研、项目论证、人才培养等咨询服务工作;
(五)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药品监督管理相关书刊,充分利用报刊、展览、影视、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开展政策法规和科普知识宣传;
(六)组织开展药品监管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等宣贯及相关业务教育培训,帮助企业加深理解、提高认知,增强创新和合规能力,助力药品高水平安全和高质量发展;
(七)通过建立和拓宽与境外相关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高等院校的交流渠道,加强药品监管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国际药品监管领域相关项目研究。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一定学术水平,热心药品监管研究,从事药品监管相关领域工作;
单位会员:依法注册登记,热心药品监管研究,从事药品监管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第十二条本会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由个人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申请表,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个人会员证书;
(二)单位会员:由单位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填写单位会员申请表,由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单位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和会员声誉;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讨论和决定工作方针和重大任务;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工作报告;
(七)决定本会名称变更、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名称变更、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二)其他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并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九)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理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社会形象良好;
(二)在业务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
(三)自愿提出担任理事申请,承认并自愿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热心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确保参加年度理事会会议,承担并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
(六)无犯罪记录。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对理事会及本会办事机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本会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会长负责研究会全面工作,履行下列具体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组织拟订年度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推荐分支机构主任委员,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组织召开相关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七)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组织起草本会会议文件,筹办本会会议;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解聘;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节 监 事
第三十六条本会设监事两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七条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会员赞助;
(四)政府拨款和社会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置
第五十三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经2026年7月30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